中国保健协会标准达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保健品及其原材料标准达标(以下简称标准达标)申报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品及其原材料标准达标范围包括保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器械、特殊用途化妆品及其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等。
第三条 企业应根据中国保健协会公布的标准,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所需执行的标准,向中国保健协会提出标准达标申请。
第四条 中国保健协会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承担标准达标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审批结论反馈和档案管理等中国保健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五条 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承担标准达标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参与标准达标单位应当建立资料交接、档案管理、工作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标准达标申报程序、申报要求、工作时限和收费标准,并提供有关申报工作的咨询服务。
第八条 申请标准达标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标准达标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企业在申请标准达标时,需填写“中国保健协会标准达标申请表”及提供相关资料,交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在收到标准达标申报材料时,向申请单位出具“标准达标申报材料接收凭证”(以下简称达标材料接收凭证)。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单位可以当场更正,但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标准达标申报材料补正通知书”(以下简称达标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仍然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单位可继续补正,但补正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经再次补正材料仍然不符合规定的出具“标准达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达标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并符合规定的出具“标准达标申请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达标受理通知书),交专家组初审。
第十条 通过专家组初审并上报中国保健协会备案的,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出具“标准达标立项通知书”(以下简称达标立项通知书);需补充资料的出具“标准达标立项补充资料通知书”(以下简称达标立项补充资料通知书);未通过专家组初审的出具“标准达标不予立项通知书”(以下简称达标不予立项通知书)。
经专家组初审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通过专家组初审并上报中国保健协会备案的,下达“达标立项通知书”;
(二)未通过初审的,下达“达标不予立项通知书”。
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出具的“达标申报材料接收凭证”、“达标材料补正通知书”“达标受理通知书”、“达标不予受理通知书”、 “达标立项补充资 料通知书”、“达标不予立项通知书”均应当注明日期和加盖印章。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申请单位在标准达标受理和实施过程中可以书面要求撤回申请。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根据申请终止该申请单位的该项工作,但申请单位须承担已经发生和因该项申请工作必将发生的费用。
第三章 标准达标的实施
第十一条 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在下达“达标立项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签订“标准达标协议书”。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与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签订“标准达标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与申请单位签订“标准达标协议书”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下达关于讨论标准达标实施方案的通知,并召集该标准的标准制定工作组和申请单位讨论确定标准达标方案。
第十四条 由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该标准制定工作组和申请单位,按标准达标方案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为确保标准达标工作的顺利实施,在标准达标工作开展前,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须对各申请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 标准达标方案实施后,由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标准达标内容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分别做出处理:
(一)未通过评审的,提出标准达标内容尚未完善和补正之处,由该标准制定工作组与申请单位进行补充、完善、修订,再提请评审;
(二)通过评审的,由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上报中国保健协会批准,获准后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标准标识
第十七条 已获得中国保健协会批准的标准达标产品(以下简称达标产品)的企业须与中国保健协会签订标准标识(以下简称标识)合同书,并颁发“标识使用证”,向社会公告后方可使用;签约企业必须合法使用“标识”,未签约企业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 “标识”使用范围仅限于已核准的“达标产品”;获得“标识”使用权的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目的将“标识”转让。
第十九条 “标识”用于产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须附有“标识使用证”编号及“中国保健协会准许”字样,不得在“标识”的版面上添加任何别的标记。
第二十条 获得“标识”使用权的企业,必须接受中国保健协会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和年度检查,以保证“达标产品”的产品质量。
第二十一条 获得“标识”使用权的企业违反“标识”管理规定等行为的,中国保健协会有权要求该企业限期整改或终止其“标识”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标识”使用期为三年,需继续使用的在期满前九十天内提出申请,通过核准后另行签订“标识”使用合同书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为实现有效管理,确保“标识”的权威性、真实性,以防假冒,印制“标识”必须在中国保健协会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五章 标准达标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对标准达标工作的资料实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建立标准达标工作数据库,并提供检索和查询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标准达标的申请单位是保健品及其原材料的生产企业。申请单位可以委托其产品经销商或其他单位代理申请,但相关文件和申报材料必须以委托方的名义提供。受委托单位办理标准达标申请时,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健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于二零零七年一月十八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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